发布时间:2023-06-07 21:01:01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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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贷款条件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身份证明,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在我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如将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转入我市公积金中心,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身份证明,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在我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如将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转入我市公积金中心,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证明合并计算。
3、首付款(自筹资金)支付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的20%,对商品住宅库存消化周期为6-12(含)个月的市县,对已结清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提高为40%。
4、具有稳定、合法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且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每月的还款额度不能超过借款人家庭月平均收入的50%;主借款人月收入必须超过月还款额。
5、无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6、职工申请贷款时,本人及配偶任何一方的贷款或贷记卡,在近36个月内有连续3期或累计6期以上的逾期记录或准贷记卡透支超过180天以上未还记录的,属恶意拖欠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买方及其配偶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单身职工须签署单身声明)。
2、卖方及其配偶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单身职工须签署单身声明)及《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3、买卖双方的房产交易合同、买方支付给卖方的首付款银行凭据或流水原件及约定收款账户银行卡。
4、经委贷银行线下评估的,需提供委贷银行盖章的预评估报告或正式评估报告原件。
步骤一:
贷款申请:借款申请人向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
步骤二:
等待通知:管理中心根据受托银行的调查结果,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
步骤三:
签订合同:受托银行与所有借款申请人、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步骤四:
担保、抵押手续办理:受托银行与所有借款申请人、担保人在签约后,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等担保手续。
步骤五:
发放贷款:受委托银行拔付资金。
1、在中心城区(浔阳区、濂溪区、开发区、八里湖新区、柴桑区)购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40万元/户、夫妻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30万元/户。
2、在各县(市)购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35万元/户、夫妻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25万元/户。
3、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按借款人及其配偶缴存余额之和的15倍计算,可贷额度计算低于15万元的,可按15万元确定。具体可贷额度同时根据职工所购住房的状况和价格、个人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4、缴存职工购买二手房需同时办理提取和贷款业务时,实行先贷后提,凭过户后《不动产权证》等相关证明办理提取手续,账户余额需保留用于测算贷款额度的金额。
5、贷款额度认定: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银行委托的评估机构评估价格确定。
1、对已使用过2次及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暂停发放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
2、借款人应自银行发放贷款后的第2个月起,按月偿还贷款本息,扣款日为每月20日,逾期加收30%逾期利息。
3、暂停省外缴存职工在本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4、贷款资金走向:由买卖双方协商,到场签字确定贷款资金转账划入的约定账户,约定账户的户名必须是买卖双方的一方。若所在辖区住建部门有资金监管要求的,应按当地住建部门要求,将贷款资金转入指定监管资金账户。
购房所在公积金网点
公积金贷款“零收费”。
相关评估费用和抵押登记费由委贷银行承担。
0792-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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