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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哪些情况公积金中心可以收回个人公积金贷款?

发布时间:2023-09-23 04:46: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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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1.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在1个还款年度内出现连续3个月(含3个月)、累计6个月(含6个月)断缴住房公积金的,其贷款利率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为委托贷款发放银行同期个人商业住房贷款利率直至本息清偿为止。2.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收回贷款的情形:(1)

1.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在1个还款年度内出现连续3个月(含3个月)、累计6个月(含6个月)断缴住房公积金的,其贷款利率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为委托贷款发放银行同期个人商业住房贷款利率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2.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收回贷款的情形:

(1)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出现连续6次以上(含6次)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的;

(2)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3)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4)未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5)借款人拒绝或阻挠公积金中心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6)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影响借款偿还或损害受托金融机构、公积金中心利益的;

(7)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其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撤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