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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生育保险使用条件

发布时间:2023-10-01 21:27:07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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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一)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按规定参保并为该职工履行缴费义务满12个月以上。1、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工调动工作单位,生育保险费缴纳至调出月份止,新用人单位自接收月份续保。期间,因工作调动而发生的中途断保,断保时间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续保的,原用人

(一)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按规定参保并为该职工履行缴费义务满12个月以上。

1、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工调动工作单位,生育保险费缴纳至调出月份止,新用人单位自接收月份续保。期间,因工作调动而发生的中途断保,断保时间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续保的,原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缴费的月数与新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缴费的月数合并计算;断保时间超出3个月续保的,缴费月数从新用人单位续保月份起重新计算。

2、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与职工之间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生育保险费缴纳至劳动关系解除之月止。职工实现重新就业的,新用人单位自该职工进入本单位参加工作月份起续保。期间,因解除劳动关系而发生的中途断保,断保时间不超过6个月(含6个月)续保的,原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缴费的月数与新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缴费的月数合并计算;断保时间超出6个月续保的,缴费月数从新用人单位续保月份起重新计算。

(二)参保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和输卵(精)管复通等手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计划生育政策并履行规定手续。

(三)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转诊转院和异地就医。

符合上述条件的参保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