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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生育津贴计算公式

发布时间:2023-10-01 21:22:1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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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生育津贴标准: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月缴费基数)计发,即:用人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享受天数。1、取宫内节育器的,享受1天的生育津贴;2、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享受3天的生育津贴;3、结扎输卵管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标准: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月缴费基数)计发,即:用人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享受天数。

1、取宫内节育器的,享受1天的生育津贴;

2、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享受3天的生育津贴;

3、结扎输卵管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

4、妊娠3个月以内(含3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5、妊娠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含4个月)流产的,或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6、妊娠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或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7、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胎儿宫内死亡或婴儿出生后死亡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增加享受生育津贴:

1、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或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2、正常受孕生产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3、符合晚育条件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4、怀孕不满3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增加10天的生育津贴;怀孕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含4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增加12天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