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病保险政策
对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的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比普通居民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大病起付线6700元,报销比例65%),取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其他农村低收入人口、稳定和不稳定脱贫人口大病政策参照普通人员(大病起付线是13400元,报销比例60%)执行。
二、医疗救助政策
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及门诊慢性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
(1)对特困供养人员,按100%予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限额(住院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Ⅰ类特殊慢性病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Ⅱ类特殊慢性病年度支付限额以上的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共用当年度救助限额);
(2)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按75%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万元(住院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Ⅰ类特殊慢性病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Ⅱ类特殊慢性病年度支付限额以上的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共用当年度救助限额);
(3)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年度累计超过九江市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以上部分的个人自付费用(是2680元)按60%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万元;
(4)对因病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患者,年度累计超过九江市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以上部分的个人自付费用(是6700元)按50%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万元。
(5)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患者、因病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的致贫风险消除后不再享受医疗救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