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2-21 21:3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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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一)因长期派驻外地或出差、学习、探亲期间,需在异地实施分娩或计划生育手术的,在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资格认定时,由所在单位和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方可选择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本细则有关规定申报结算。(二)
(一)因长期派驻外地或出差、学习、探亲期间,需在异地实施分娩或计划生育手术的,在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资格认定时,由所在单位和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方可选择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本细则有关规定申报结算。
(二)因急诊、急救在异地或本级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用人单位或本人须在3日内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须持医院急诊、急救证明按本细则有关规定申报结算。
(三)因医疗需要须转到统筹地区内其他医疗机构或统筹地区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的,由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并在3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转诊前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细则有关规定申报结算。
不符合本条规定的转诊转院和异地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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