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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父母已经离婚的新生儿上户口要哪些材料?

发布时间:2022-12-16 14:53: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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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公民在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时,父母已离婚的,提交下列材料,向有抚养权一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一)《出生医学证明》;(二)落户方《居民户口簿》;(三)父母《离婚证》(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四)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离婚

公民在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时,父母已离婚的,提交下列材料,向有抚养权一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三)父母《离婚证》(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

(四)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

随非抚养方落户的,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派出所签署同意办理落户的书面声明。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在助产机构出生的,其监护人可以在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卫生健康部门指定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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