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4-24 05:3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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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根据《江西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第五条,要办理暂住证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暂住人口是指无当地县、市、区常住户口并在当地居住的公民。但下列情况除外:(一)设区的市的常住人口在本市区内跨区居住的;(二)受所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指派异地参加学习、
根据《江西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第五条,要办理暂住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暂住人口是指无当地县、市、区常住户口并在当地居住的公民。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设区的市的常住人口在本市区内跨区居住的;
(二)受所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指派异地参加学习、培训或从事公务活动的;
(三)机关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到本县、市、区其他乡(镇)暂住的公民,按暂住人口管理
第五条暂住人口均应当办理暂住登记。
16周岁以上并拟暂住1个月以上的暂住人口,还应当申领《暂住证》,但其中下列情况,只需申报暂住登记:
(一)因旅游、探亲、访友、治病、寄养、寄读和从事保姆工作等在居民家中居住的;
(二)同一县、市、区范围内跨乡(镇)暂住的;
(三)在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学校就读的;
(四)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暂住登记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暂住在单位内部的,由所在单位的保卫或人事(劳动)部门办理,报当地派出所备案;
(二)暂住在旅店、宾馆、招待所的,按旅客住宿登记制度办理,其中包房1个月以上的,应当申领《暂住证》;
(三)同一县、市、区范围内跨乡(镇)暂住的,由所在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办理,报当地派出所备案;
(四)其他暂住人口,到暂住地派出所办理。
《暂住证》一律到暂住地派出所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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