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镇地区,凡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者合法稳定职业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迁入落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包括购买的商品房(含二手房)或合法自建房的房屋产权证、单位出具的公房证明、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租住房租赁合同;本地亲友(含直系亲属、旁系亲属等)拥有合法产权且同意居住的声明。
(三)合法稳定职业证明材料:包括在国家机关、党政团体、企事业单位、私(民)营企业工作并按规定签订的劳动合同;投资创业人员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公民投资、经商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迁入城镇落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公民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合法途径获得住房所有权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迁入城镇落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房屋产权证;
(二)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公民因工作调动、公务员录用等原因申请迁移落户的,应当向迁入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组织、人事或者劳动部门批准证明;
(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三)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的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可迁入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民政部门出具的合法收养证明;
(二)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
(三)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批准的家属,可持以下证明材料迁入所在地机关登记常住户口:
(一)师(旅)级以上(含)单位政治部门批准证明;
(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符合国家、省引进人才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以凭引进人才相关证明等材料,在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被评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道德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农民工、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称号的人员,可以凭认定证书或评选推荐单位的证明材料,向评选推荐地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符合条件的离退休人员、异地搬迁移民及其他人员申报户口由市外迁入的,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