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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工作者在省内流动就业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吗?

发布时间:2023-07-31 15:12:06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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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一、分情况参保人员在省内企业之间流动的,不需要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在省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或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需要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二、从企业换到事业单位怎么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首先,由参保人员新就业单位或本人向新

一、分情况

参保人员在省内企业之间流动的,不需要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在省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或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需要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从企业换到事业单位怎么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首先,由参保人员新就业单位或本人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填写《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其次,等待社保机构告知办理结果。

具体转移手续由社保经办机构之间协同办理。

三、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的相关待遇计发参数

(一)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待达到退休年龄时,视同缴费指数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所对应的待遇领取地的视同缴费指数标准确定。

过渡期内老办法待遇标准中的退休补贴标准,根据9月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对应的待遇领取地退休补贴标准确定。

在其他统筹地区参保缴费时段的实际缴费指数,可以按照本人相应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也可以按照本人相应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和其他统筹地区对应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就高不就低。

(二)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参保的,其视同缴费指数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确定。

(三)改革后,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过渡期内达到退休年龄的,可参照待遇领取地同等条件(如职务、技术职称等)人员的标准,确定其老办法待遇标准,实行新老办法对比计发养老待遇,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制定。过渡期之后达到退休年龄的,直接按照新办法计发养老待遇。

(四)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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