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迁移:
(一)父母投靠其成年子女到城镇落户的,不受年龄限制,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子女投靠其父亲或母亲到城镇落户的,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三)夫妻之间投靠配偶到城镇落户的,不受居住年限限制,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四)设区市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民申请投靠迁移的,应当向迁入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三)设区市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投靠地址选择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将户口迁往本人的合法稳定住所处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被投靠人处:
(一)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二)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三)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现单位已不存在或者本人离开单位的。
(四)其他按规定应当将户口迁出现户口登记住址的情形。
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处投靠,现工作单位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迁往本人单位集体户处。
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处投靠、且无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单位未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迁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乡(镇、街道)社区集体户。